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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土房產局強調“投資有風險,置業須謹慎” PDF Print E-mail
  Wednesday, 26 March 2008

        房产“缩水”业主要补尝

        近些时候在深圳楼市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部分业主因开发商调低楼盘售价,导致其新近购买的房产出现了“缩水”,所以提出一系列的补尝要求,如退房、赠送装修、赠送车位、减免物业费等等,有些业主还出现了过击行为,在售楼处现场有的业主甚至采取了一些干扰售楼的现象,并赴政府相关部门上访的方式表达诉求。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就这一问题召集部分开发商、法律人士,进行了研讨。深圳市国土部门人员在会上表示,对以商品房市场价格变化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1.房价下降不成为退房理由

        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业处的陈凯在研讨会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微利房”、“解困房”等必须执行国家定价以外,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也应当予以保护。一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变化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该条款还明确规定,开发商不能因为建设材料等成本增加或房屋市场价格上涨而将原约定的价格提高或解除合同,同时购房者也不能因为商品房价格下降而要求将原约定的价格下降或解除合同。因此房价下降不成为退房理由。

        2.房地产政策风险双方共担

        陈凯认为,房地产政策风险双方共担。在房地产领域,只有各方各负其责,才能实现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房地产领域,购房者也应该有‘投资有风险,置业须谨慎’的认识。

        3.合理妥善化解纠纷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许权认为,若出现纠纷,不应向社会施压,采取更为合理的方式妥善化解纠纷。当前是深圳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关键节点,未来价格调整不可避免。“开发商要及时制订相应的销售策略,不要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他说。深圳戴德梁行董事江冰河表示,政策风险是房产市场上最大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买房者应明确“投资者自负(风险)”的原则。

        其实楼市同股市有相同的之处,在于投资的风险性。关键在于购房的目的是自用,还是炒楼。对于炒楼者来说房价的下跌就意味着资产的缩水,因为他们的目的是要从中获取更高的回报,而对于自用购房者来说,他们只是想要有一套自己的房子,房价跌了也还是要住的。更何况买卖楼双方在平等,公开,公证的原则下进行交易的,就要有足够的承受力来承担其中的见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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